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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东特不锈钢”老板夫妇涉嫌非法吸存5亿

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一家担保公司,非法吸存2.45亿余元,资金链断裂后,至今尚有1.26亿余元未偿还;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3亿余元借款,资金链断裂后,这些借款无法追回。

昨天,温州东特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姜某夫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龙湾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庭审,主要进行了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程序。日前,第一次庭审已完成法庭调查等程序。

公诉机关

“大哥级”企业老板夫妇资金链断裂 一度跑路,去年8月被警方刑拘

姜某今年56岁,其妻欧某53岁,两人均居住龙湾永中。据起诉书显示,欧某为东特不锈钢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情人士称,虽然欧某是法定代表人,其实姜某才是该公司老板。

东特不锈钢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7000万元。据业内人士称,该公司在温州不锈钢行业中有相当知名度,年总产值曾达10亿元,属“大哥级”企业。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以来,姜某伙同夏某(另案处理)分别出资1900万元、1200万元,在龙湾成立了一家名为“永诚”的担保公司,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该公司以支付1.5%至3%的月息为诱饵,向110余人吸收资金2.45亿余元,然后再将借款资金以高息转借给个人或企业,从中赚取利息差。2011年7月,该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至今尚欠50余名被害人1.26亿余元未偿还。

2010年3月到2011年8月,姜某个人以1.5%至7%不等的月息为诱饵,向方某等人非法吸收3亿余元借款,用于东特不锈钢公司经营、银行贷款及偿还自己的高利债务。姜某资金链断裂后,这些借款无法追回。其中,欧某以借款人或与姜某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名义,高息利诱,向季某等人非法吸收3400多万元,并将借款供姜某使用,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

案发后,姜某、欧某一度跑路。起诉书显示,两人均在去年8月7日被警方刑拘,姜某于9月13日被依法逮捕,欧某于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辩称

没有利诱别人,没有公开宣传 借钱给我的人,大多数是不认识的

庭审中,姜某承认,他确实借了这么多钱,也确实有部分钱未偿还,但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些细节不予承认。他说:“我没有利诱别人,我没有公开宣传,那些借我钱的人,大多数是我不认识的。不认识,我怎么向他们宣传……”

欧某则称:“我不懂法律,如果说我有罪,我就认罪。”

姜某、欧某夫妇均有各自的辩护律师。两律师对姜某、欧某都进行了无罪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中,姜某的律师指出,在指控的事实中,有一笔9000万余元出现重复指控,在姜某以担保公司非法吸存的犯罪事实中被指控了一次,在其个人犯罪事实中又被指控了一次。还有,在被指控以担保公司非法吸存的犯罪事实中,110余名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不明,非法吸存的2.45亿余元是怎么计算出的,未偿还的1.26亿余元怎么确定等都不明确,因此此案涉案金额未查证属实。

该律师称,公诉机关指控姜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疑罪从无,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应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判处姜某无罪。

欧某的律师也在辩护意见中称,欧某行为不构成犯罪。欧某与一些借款人系朋友关系,借款行为并非公开,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她的行为不构成构罪要件。虽然欧某在庭审中表示认罪,但辩护人有独立的辩护权,建议法庭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判处欧某无罪。

量刑建议

构成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 丈夫判7年半至8年半,妻子判3年至4年

昨天法庭上,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称,第一次庭审时,姜某、欧某对非法吸存的具体数额等事实均予以供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关于定性,姜某的犯罪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罪要件,即非法性、非法公开性、利诱性、社会不特定性等“四性”。欧某作为东特不锈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观上明知丈夫姜某非法吸存行为,虽然她说自己心里是害怕的、担心的,但还是帮助丈夫非法吸存,属共犯。姜某、欧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吸存的故意,客观上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

公诉人认为,姜某、欧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他们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人向法庭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姜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8年6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欧某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处罚金。

昨天,龙湾法院就此案未作当庭宣判。